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722号
原告:潘小荣,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宣辉,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潘小荣为与被告陈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潘小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毛律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