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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4722号

潘小荣与陈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小荣,陈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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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722号

原告:潘小荣,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宣辉,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潘小荣为与被告陈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潘小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毛律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