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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822号

任静与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静,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1822号

原告:任静,女,汉族,1971年3月14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纪林,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住镇江市。

原告任静与被告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分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元,后于2011年8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8000元,2012年前尽量还清。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6月归还借款3000元,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纪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任静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纪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海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