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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310号

邢玉东、吴延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玉东,吴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邢玉东,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吴延军,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玉东与被执行人吴延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棣民初字第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金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