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602号原告向分英,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林,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原告向分英与被告杨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分英于2017年7月7日以被告杨小林自愿履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杨小林自愿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向分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分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向分英负担。
审 判 长 吕 尚
人民陪审员 刘 梅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