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刑初450号

450赵宝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5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宝龙,男,1987年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宝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代理检察员郭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宝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赵宝龙于2016年7月21日21时52分许,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沿迎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春路文曲路路口南100米,碰擦到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苏E×××××出租车,致两车受损。被告人赵宝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苏E×××××人民币2700元,苏E×××××车损为1642元。事发后被告人赵宝龙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510元。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赵宝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赵宝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血样提取告知书、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经济赔偿凭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赵宝龙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宝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宝龙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宝龙归案后如实供,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宝龙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宝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宝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婉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殷志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