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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676号

张宝安与张爱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宝安,张爱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676号

原告:张宝安,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张爱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张宝安与被告张爱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宝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安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董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