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676号
原告:张宝安,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张爱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张宝安与被告张爱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宝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安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董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