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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000号

赵书强与承德县森丰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书强,承德县森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000号

原告:赵书强。

被告:承德县森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冰,经理。

原告赵书强与被告承德县森丰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书强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秀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