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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刑初90号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9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清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海滨,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常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房民、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赵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16时许,在长清区某某村,因琐事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常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左侧第4、5、6肋骨骨折。经鉴定,常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掀翻被告人侄媳妇孙某某的牛奶摊,导致本案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年老患有疾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16时许,在长清区某某村,常某某因生意纠纷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孙某某的叔叔被告人李某甲闻讯赶到后,对被害人常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左侧第4、5、6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3月14日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自首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常某某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明:孙某某曾是我雇佣的送奶员,2016年国庆节,孙某某自己经营其他品牌的牛奶,但她没有把账交待清楚,还带走很多我的客户。2016年10月18日下午4点钟左右,在长清区某某村幼儿园门口,看见孙某某在摆摊卖牛奶,为此二人又发生争吵。我很生气,摔了她两瓶牛奶,被人拉开。我上车准备走,孙某某拦在车前,一会儿她叔叔李某甲来了,打开车门抓住头发把我从车上拉下来,用拳头打了我头部四、五拳,还用膝盖顶了我的左肋部一下,随后就昏过去了。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房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8日下午,在某某村幼儿园门口,孙某某和常某某因为卖牛奶的账目问题发生纠纷,常某某掀了孙某某的牛奶摊子,我们将常某某拉开,让她上车走。常某某上车准备走时,孙某某的叔叔李某甲赶来了,他抓住常某某的头发把她从车上拉下来,并扇了常某某的头上两巴掌,常某某就躺在地上,后到医院检查,发现肋骨骨折了。现场只有李某甲对常某某实施了殴打,其他人没有参与。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8日下午4时许,我和常某某因为卖牛奶账目产生纠纷,常某某掀了我的摊子,又辱骂我、追打我,我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到来后抓住常某某的头发打了她两拳,常某某躺倒地上,救护车来后送医院。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例及CT报告单证明:被害人常某某左侧第4、5、6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5、发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26日上午,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甲到案,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殴打常某某的经过。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8日下午4时许,孙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去了后看到牛奶摊子被掀翻了,常某某正想开车跑,我很生气,打开车门打了她的头部两拳,又抓住她的头发往下拽,用膝盖顶了常某某的左侧肋部一下,接着她就倒地上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张恩荣

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