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2民初49号原告永某某,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杂多县扎青乡地青村三社,现住玉树市。被告尕玛某某,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杂多县,现住玉树市。本院经审查,原告永某某与被告尕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虽户籍在玉树州杂多县,但常住地为玉树市,故本案应由玉树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属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永某某诉被告尕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玉树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达哇才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永藏卓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