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福,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冬生,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审
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柳潭村。
负责人:唐新桂,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苏淦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永福因与被上诉人黄冬生、原审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王永福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7年4月7日签收,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永福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文清
审判员 蔡鹏飞
审判员 毛杰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