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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856号

王永福与黄冬生、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福,黄冬生,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福,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冬生,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审

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柳潭村。

负责人:唐新桂,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苏淦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永福因与被上诉人黄冬生、原审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王永福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7年4月7日签收,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永福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文清

审判员  蔡鹏飞

审判员  毛杰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