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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208号

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郭留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贤杰,住承德市。

上诉人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李娜,上诉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中、靳贤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上诉人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受损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0元,上诉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冉雪芳

审 判 员 罗乐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喜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耿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