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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86号

黄育兴、王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育兴,王国权,廖秋燕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86号

申请执行人:黄育兴,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王国权,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廖秋燕,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育兴与被执行人王国权、廖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国权、廖秋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育兴案款2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0日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权、廖秋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长期外出,不在家中,无法联系,本案暂无法执行,本案标的25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学  华

审判员 张  树  火

审判员 卢  运  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赖飞燕(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