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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刑初237号

谢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斌,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于新疆奇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新疆五家渠市,现暂住昌吉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昌吉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经昌吉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徐东,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涛,被告人谢斌及其辩护人徐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谢斌因与韩某发生感情纠纷后,将韩某男朋友肖某停放在延安南路天润酒店停车场的车辆砸坏,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车辆被损价值1634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斌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谢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韩某、苏某、张某的证言,证人韩某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斌的辨认现场笔录,被告人谢斌的户籍证明,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资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发票复印件、发票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斌为泄私愤,打砸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16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斌在未成年时所犯罪行应予封存,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公诉人以被告人谢斌曾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谢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斌因感情原因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存在辩护人个人的主观评判,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斌归案后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赔偿损失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毛立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