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刑申54号

洪亚娜寻衅滋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寻衅滋事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54号洪亚娜:你为孙明捷寻衅滋事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刑初字第6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刑终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孙明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无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原审裁判认定孙明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无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案发现场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均证明原审被告人孙明捷持械参与了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孙明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裁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你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