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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29号之一

黄精书、董贶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精书,董贶进,王晓丽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精书,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董贶进,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王晓丽,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黄精书与董贶进、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董贶进、王晓丽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董贶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晓丽与案外人袁飞翔共同所有的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办事处资国村潮音岛3号地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房产无法进行拍卖。2017年6月29日经向店下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董贶进无财产可供执行,同年7月3日经桐南社区证实被执行人王晓丽无法查找。黄精书也未能提供董贶进、王晓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16〕373号)》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