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14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英业,女,1954年1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良,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梅英,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再审申请人黄英业因与被申请人周梅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民终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覃 龙
审判员 蔡向荣
审判员 林国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