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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3号

孔超与李术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超,李术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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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孔超,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李术娟,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超与被执行人李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术娟与申请执行人孔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术娟2017年6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孔超1万元,剩余84290.38元待房屋拆迁后给付。执行费1314元由李术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立 新

审判员 孙 广 春

审判员 田��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