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783号
原告:陈宜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智达,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黄雅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宜育诉被告黄雅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雅蔓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雅蔓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