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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620号

李绍义与遵义市亿众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葛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绍义,遵义市亿众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葛金发,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620号

原告:李绍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亿众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忠深大道交汇处湘江工业园区IT园D栋1楼。

法定代表人:葛金发,该公司经理。

被告:葛金发,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遵义市亿众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陈琴(系葛金发之妻),女,1974年7月9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绍义诉被告遵义市亿众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葛金发、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李绍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义撤诉。案件受理费8560.00元,减半收取计4280.00元,由原告李绍义负担。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乾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