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620号
原告:李绍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亿众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忠深大道交汇处湘江工业园区IT园D栋1楼。
法定代表人:葛金发,该公司经理。
被告:葛金发,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遵义市亿众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陈琴(系葛金发之妻),女,1974年7月9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绍义诉被告遵义市亿众纳米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葛金发、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李绍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义撤诉。案件受理费8560.00元,减半收取计4280.00元,由原告李绍义负担。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乾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