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402民督23号
申请人:吴南拳,男,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华,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彭聪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南拳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吴南拳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截止2016年9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总额为908元,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应付职工工资结算单》确认拖欠申请人工资908元。后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所拖欠的工资。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龚桂芳支付拖欠工资9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南拳工资908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余 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蔡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