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294号原告邵远文,女,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七星关区燕子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街上。法定代表人彭义,镇长。第三人陈廷付,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三人邵文碧,女,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邵远文诉七星关区燕子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七星关区燕子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邵远文负担。
审 判 员 黄家前
人民陪审员 马兴芬
人民陪审员 张其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罗 单
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