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988号
原告:张燕,女,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单蔚,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张燕与被告单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燕于2017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张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俊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