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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62号

徐广胜与大庆油田南垣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油田南垣实业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62号本申请执行人徐广胜,男,1947年4月3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南垣实业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法定代表人王宪明,职务经理。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海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闫子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