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626号
原告:顾杰凯,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韦海元,男,1977年8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宁明县。顾杰凯诉韦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顾杰凯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杰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杰凯负担。
审判员 杨海蒂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伟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