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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212号

蒋启楼与宋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启楼,宋晚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12号

原告:蒋启楼,男,1979年10月2日生,苗族,住天柱县。

被告:宋晚龙,男,38岁,苗族,住天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启楼诉被告宋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启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启楼负担。

审 判 员  袁 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世光

书 记 员  吴紫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