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12号
原告:蒋启楼,男,1979年10月2日生,苗族,住天柱县。
被告:宋晚龙,男,38岁,苗族,住天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启楼诉被告宋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启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启楼负担。
审 判 员 袁 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世光
书 记 员 吴紫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