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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969号

刘素华与孙立博、刘维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素华,孙立博,刘维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9民初2969号

申请人:刘素华,女,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法定代理人:王朝永,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素华之夫。

被

申请人:孙立博,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

申请人:刘维生,男,1978年3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刘素华与被告孙立博、刘维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素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立博、刘维生的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素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孙立博、刘维生价值1500000元的家庭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梁莉

人民陪审员高翼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