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6176号
申请人:熊新平,男,1967年9月18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辉,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钱豪,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张家港市。
被
申请人:张家港超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环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季新宇,该公司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陈立,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熊新平与被告钱豪、第三人张家港超莱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新平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豪、张家港超莱贸易有限公司、陈立民名下41396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熊新平的担保人刘爱中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的房产手续一套(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钱豪、张家港超莱贸易有限公司、陈立民名下4139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勇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