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周宇,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苏湾村木业集约区。机构代码:672466719。法定代表人余潮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森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苏湾村木业集约区(江南工业园)。机构代码:591345149。法定代表人黄佰仁,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森弘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森弘木业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森弘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森弘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两位被执行人目前均处于停产状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与申请人周宇核实本案执行调查结果,同意将本案进入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骥
审判员 陈菲勇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韦宝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