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071号
原告:杭州浙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云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玲,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江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德胜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山。
原告杭州浙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江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杭州浙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浙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浙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孔伟芳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