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9民初6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支行,地址:西藏巴青县达尔塘路13号。法定代表人吉某。
被告:卓玛,女,48岁,1968年8月26日,藏族,地址:西藏巴青县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支行诉卓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6日,经传票传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支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41.36元,减半收取计222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支行负担。
审判员 米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次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