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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535号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秦丽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秦丽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535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14-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25331628。

负责人:麦东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秦丽苹,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秦丽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淳静

代理

审判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