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535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14-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25331628。
负责人:麦东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秦丽苹,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秦丽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淳静
代理
审判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