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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643号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建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43号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路北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系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王建肖,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仲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大伟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隋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