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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239号

杨新明与乌海市守聪煤泥浮选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新明,乌海市守聪煤泥浮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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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239号申请人杨新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先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乌海市守聪煤泥浮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明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守聪煤泥浮选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杨新明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学 俭

审判员 郭 子 鹏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进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