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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319号

张骏晔与熊德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骏晔,熊德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319号

原告:张骏晔,女,1999年10月3日生,穿青人,农村居民,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志军,男,织金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德俊,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织金县,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国际城9栋2单元1层1号、2号、3号。

负责人:何兴元,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刘某,男,2000年6月25日生,穿青人,农村居民,住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晔与被告熊德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骏晔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骏晔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骏晔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张骏晔负担。

审判员  徐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熊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