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319号
原告:张骏晔,女,1999年10月3日生,穿青人,农村居民,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志军,男,织金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德俊,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织金县,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国际城9栋2单元1层1号、2号、3号。
负责人:何兴元,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刘某,男,2000年6月25日生,穿青人,农村居民,住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晔与被告熊德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骏晔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骏晔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骏晔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张骏晔负担。
审判员 徐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熊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