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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817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与张邦声、陈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张邦声,陈琼,张泽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隆港鸿汽配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1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步西村迎宾路南村入口处塘西东侧。

负责人:何建东,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张邦声,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陈琼,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

被执行人:张泽华,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隆港鸿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78号(陈田村牌坊北侧)陈田湛隆汽配市场南区B2档。经营者:陈琼。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邦声、陈琼、张泽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隆港鸿汽配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95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隆港鸿汽配经营部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