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刘圩村二组。
被执行人:常州市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奥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龙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宇
审判员 戴 超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绮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