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彭秀
被执行人:钱泽宏本院在执行彭秀与钱泽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钱泽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钱泽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成 来自
彭秀与钱泽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决定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彭秀
被执行人:钱泽宏本院在执行彭秀与钱泽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钱泽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钱泽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