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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财保18号

李相兰、张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相兰,张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18号

申请人:李相兰,女,1949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代理人:户拴伟,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申请人李相兰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张煜,男,199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李相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煜驾驶的肇事车辆豫G×××××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4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现金1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相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煜驾驶的肇事车辆豫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李相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志广

审判员  夏继豹

审判员  翟福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名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