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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314号之一

陈海林与郭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海林,郭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14号之一申请人陈海林。被执行人郭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海林与被执行人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凯名下位于xxxxxxxxxx,现因被执行人郭凯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凯名下位于xxxxx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任 蓉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