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14号之一申请人陈海林。被执行人郭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海林与被执行人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凯名下位于xxxxxxxxxx,现因被执行人郭凯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凯名下位于xxxxx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任 蓉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