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乔治平,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贺玉珍,女,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段绍林,男,汉族,1964年2月3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执行人乔治平与贺玉珍、段绍林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治平于2017年1月6日以本院作出的(2006)张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乔治平支付货款784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05元、执行费1077元。2017年1月22日,本院从被执行人贺玉珍所在单位提取收入18000元,尚欠部分需继续扣留。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乔治平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段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