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10刑申2号赵勇:你因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0刑终5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存在��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赵勇与王珊珊发生冲突,因王珊珊叫男友方林刚帮忙,赵勇便叫来其父及姐夫金林林等人。方林刚纠集了胡亚运、汪胜辉、何彪,双方人员一到场就殴斗在一起,金林林在斗殴中还使用了棍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据此可以认定,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斗殴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本罪,而“持械”是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赵勇因没有妥善处理与方海燕之间的纠纷,还打了王珊珊两巴掌,从而引起本案的发生,其非但未报警,还纠集三人以上与方林刚等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原判认定赵勇构成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定性准确。金林林和身份不明男子手持从金林林车子里拿出的木棍,与胡亚运、汪胜辉、何彪等人互殴,其中汪胜辉手持遮阳伞,胡亚运从包中拿出杀猪刀,后何彪从胡亚运手中拿过杀猪刀继续斗殴,最后方林刚从何彪手中夺过杀猪刀与赵勇互殴,因此,本案构成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需对积极参与斗殴者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积极参与者在实施基本犯罪时构成的加重情节。故,作为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赵勇对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即持械聚众斗殴也需承受其法律责任。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申诉人赵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