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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执保268号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汪支行与朱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汪支行,朱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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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68号

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汪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东路188号1-1008号。负责人董长峰,行长。

被

申请人:朱吉祥,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汪支行与被申请人朱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汪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吉祥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朱吉祥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维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