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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保16号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达布拉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布拉干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保16号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晶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达布拉干,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牧民,现住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保16号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达布拉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达布拉干在新巴尔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存款账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达布拉干在新巴尔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全部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包  颖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