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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597号

戴伟、韩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伟,韩玉生,柏秀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戴伟,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铁二十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韩玉生,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柏秀芹,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20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8000元,并冻结其工资,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魁

审 判 员  陶洪庆

代理

审判员  吴加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盛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