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359号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14号付1号。
法定代表人:苏正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延峰、张钢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商贵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薛沙荣
审 判 员 韦 平
人民陪审员 张华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