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08号
原告:韩传来,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黄杰,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潜山县东南工业毛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经济开发区建园路**号。业主:李响林,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经济开发区建园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言,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传来与被告潜山县东南工业毛刷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韩传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韩传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江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玲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