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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192号

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92号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州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产业功能区3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申建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或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或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洪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