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民终2002号

张可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可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200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可龙,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上诉人张可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2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可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赣0702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裁定由章贡区人民法院或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诉求是返还保证金,不涉及建设工程的施工、结算;上诉人未与润都公司、艾伙祥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争议,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被告所在地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外,就本案,上诉人曾到信丰县人民法院立案,信丰县人民法院也以无管辖权为由将起诉材料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赣州市信丰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张可龙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对张可龙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张可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文科

审 判 员  姜昊昂

审 判 员  何树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郭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