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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960号

卢铁军与张立新、张利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09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铁军,张立新,张利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960号

原告:卢铁军,男,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立新,男,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利友,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铁军与被告张立新、张利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原告卢铁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卢铁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波

审 判 员  白迎辉

人民陪审员  陈东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成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