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960号
原告:卢铁军,男,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立新,男,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利友,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铁军与被告张立新、张利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原告卢铁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卢铁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波
审 判 员 白迎辉
人民陪审员 陈东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成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