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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930号

惠州大亚湾双益达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星光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双益达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星光电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11930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双益达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xx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xxxxxxxxx3。 法定代表人刘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赞文,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星光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4。 法定代表人陈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双益达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冠星光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双益达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冠星光电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共计x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担保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双益达电路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冠星光电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宏谊 微信公众号“”